申報共有土地分割之土地增值稅納稅義務人為何人?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共有土地分割後,各共有人所取得之土地價值與其分割前原有部分價值不相等者,土地增值稅納稅義務人取決於該分割案為有償或無償而有所不同。

  該局說明,共有土地分割案屬有償者,則取得土地價值減少者為納稅義務人,就其減少價值部分課徵土地增值稅;如果共有土地分割案為無償者,則取得土地價值增多者為納稅義務人,就其增加價值部分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土地價值之計算以共有土地分割時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而如果各共有人所取得之土地價值增減數額在公告土地現值1平方公尺單價以下者,則免申報移轉現值。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關心您,如果有任何問題,可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08-03-14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