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回收後仍應辦理繳銷牌照手續,以免受罰

資料來源:基隆市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基隆市稅務局表示:民眾的車輛若因老舊或毀損不堪使用,應委託合法回收機構處理,並記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及2面車牌逕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廢登記,才算完成車輛報廢手續。

車輛經回收後,如未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廢繳銷牌照手續,一旦查獲有將車牌移掛他車,使用公共道路情事,依使用牌照稅法第31條規定,應處使用牌照稅全年應納稅額2倍之罰鍰,舉例說明,王先生名下有A、B兩車,兩車每年使用牌照稅均為7,120元,A車車體已於106年7月1日回收,惟車牌尚未繳回,王先生遂將A車牌懸掛在B車體,嗣後被查獲使用公共道路,A、B兩車將各處以應納稅額2倍罰鍰,即14,240元,換言之,王先生因移用牌照而需繳納28,480元罰鍰。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車輛回收後仍應儘速向車籍所在地的監理機關完成報廢繳銷牌照手續,避免被查獲移用車牌而受罰。

民眾如對相關規定仍有疑問,請多加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306969,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解答。

更新日期:108-03-15

發佈單位:基隆市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