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用住宅用地之土地所有權人,因故遷出戶籍,雖然仍居住該地,仍應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土地稅法規定,自用住宅用地係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為了子女就學問題而將戶籍遷出時,就算實際仍居住該地,仍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的規定,在戶籍遷出期間,就無法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局進一步表示,若為了小孩就學而遷戶籍時,請特別注意須有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其中一位,仍於自用住宅用地坐落房屋上設籍,才能符合規定適用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以免因一時疏忽而無法享受優惠稅率的好處。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8-03-15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