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稅不繳,將會被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收到稅務局寄發的稅單時,應於繳納期限內繳納稅款,如於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除加徵滯納金外,還會被稅捐稽徵機關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分署強制執行。

  稅務局說明,納稅義務人欠稅未繳,若被移送強制執行,行政執行分署會先發傳繳通知書,通知納稅義務人繳納,如納稅義務人再不繳納,行政執行分署將會依欠繳狀況進行一連串強制執行動作,例如扣押存款或薪資,甚至是對納稅義務人所有之動產及不動產予以查封拍賣,更甚者,如發現欠稅人顯有繳納能力,卻蓄意不繳者,還可以限制出境或拘提管收等強制執行方法來處理。

  稅務局特別籲請納稅義務人於收到各種稅單後應如期繳納,以免被加徵滯納金及移送強制執行。如您對欠稅執行仍有疑問,可撥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竭誠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08-03-15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