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設施保留地之移轉,可以免徵土地增值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市沙鹿區的張先生最近出售一筆編定為道路用地的土地,聽說移轉時可以不用繳納土地增值稅,但不知道要如何申請?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在未被徵收前之移轉,免徵土地增值稅。

  公共設施保留地之移轉,於土地現值申報時,檢附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之相關證明文件,向稅捐稽徵機關提出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申請。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公共設施保留地,如依都市計畫法規定應以市地重劃方式取得者,於土地所有權移轉時,則無土地稅法第39條第2項免徵土地增值稅之適用。

  稅務局特別提醒民眾,該公共設施保留地日後如變更為非公共設施保留地後再移轉時,則應以該土地第一次免徵土地增值稅前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

  如有土地增值稅之問題,民眾可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沙鹿分局第二股04-26624146分機207,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08-03-12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