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日起營利事業得於稽徵機關調查時提示帳簿憑證電子檔,免印紙本

資料來源: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表示,財政部於今(108)年1月11日修正發布「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營利事業依規定使用電子方式處理並儲存於媒體之會計帳簿憑證,於稽徵機關調查時,得提示帳簿憑證電子檔案,免列印紙本,減輕企業作業成本,並落實節能減碳措施。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依規定使用電子方式處理及儲存之會計帳簿憑證,依前開辦法規定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傳輸或接收之原始憑證,及儲存媒體之會計帳簿憑證者,於稽徵機關進行調查時,企業可提供帳簿憑證之電子檔案,無須印紙本,以減輕列印、整理帳簿憑證之成本及負擔。該分局特別提醒,如營利事業提示帳簿憑證之電子檔案,稽徵機關無法讀取或內容不完整時,營利事業仍應負責列印或提供相關帳簿憑證以供查核。

 

 

更新日期:108-03-11

發佈單位: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