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自用住宅用地,請及早申請地價稅優惠稅率!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原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稅率之土地,所有權移轉之後,因土地所有權人已變更,新土地所有權人如果要適用特別稅率核課地價稅,仍應在地價稅開徵40日(即9月22日)前提出申請。

  該局說明,所謂自用住宅用地係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之住宅用地,且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以一處為限。原已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的土地,無論是買賣、繼承或贈與等方式移轉,只要土地所有權人變更,新土地所有權人如未重新提出申請,就會恢復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稅務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在辦竣土地移轉登記後,如有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者,請記得在地價稅開徵40日(即9月22日,遇例假日順延)前重新提出申請,經核准後,當年度就可適用自用住宅用地2‰稅率課徵地價稅,逾期申請者,則只能從申請之次年期開始適用,請把握申請期限,以維護自身權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關心您,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該局免付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 或 22585000按1轉客服中心查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8-03-12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