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地拆屋之損費應視為出售土地成本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中縣訊)新聞提要:售地拆屋之損費應視為出售土地成本 中區國稅局臺中縣分局表示:營利事業因出售土地而拆除之地上改良物(房屋),所產生損費及其帳面未折減餘額,應視為土地出售成本,於出售土地增益項下,併計損益。 該分局說明,某公司出售土地乙筆,出售合約中約定賣方應拆除地上改良物(廠房)後辦理土地移轉,該公司申報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列報廠房處分損失300萬元(帳面未折減餘額200萬元及拆除費100萬元),另列報出售土地增益1,000萬元。基於收入與成本費用配合原則,本案應以廠房未折減餘額200萬元及拆除之費用100萬元,列為土地出售成本,故出售免稅土地增益為700萬元,廠房處分損失300萬元調減為0元,並補徵稅額75萬元。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本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新聞稿提供單位:第一課 職稱:稅務員 姓名:蕭靜怡 聯絡電話:(04)25291040轉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