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或金融機構因併購核准記存土地增值稅之土地,於再併購而移轉時,原記存之土地增值稅如欲一併記存於再併購後取得土地之企業或金融機構名下,須符合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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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08-03-12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