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以9月22日為審認受扶養親屬是否成年之基準日

資料來源: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田先生來電詢問本人已持有一處自用住宅用地,兒子小田今年10月即將成年,兒子名下另一處土地得否於今年申請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繳納地價稅者,以一處為限。得適用特別稅率之申請期限,應於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9月22日前,本年適逢假日,順延至9月23日)提出申請,至於其用地是否符合特別稅率及減免之要件,亦應以上開申請期限截止日為審核之基準日。田先生之子小田於審核基準日既尚未成年,其申請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特別稅率仍應依前開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以一處為限之規定辦理。

 

該處再次提醒,地價稅特別稅率或減免,應於每年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9月22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次年起適用。

更新日期:108-03-13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