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土地及房屋符合相關要件,供團體或機構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者,得免徵地價稅及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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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於108年2月25日頒布台財稅字第10700666800號解釋令,有關依「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下稱非學校型態條例)規定辦理團體或機構實驗教育者,供其教學使用之公有土地,比照土地稅減免規則第7條第1項第5款規定,免徵地價稅;供其教學使用之公有房屋,以參與實驗教育學生之學籍均設於公立學校為限,比照房屋稅條例第14條第4款規定,免徵房屋稅。

財稅局說明,依現行稅法規定公有土地及房屋須供學校直接使用者,始得免徵地價稅及房屋稅。依非學校型態條例規定辦理實驗教育者,經教育部認定屬於教育體制之一環,性質與學校並無不同,故財政部核釋供該類使用之公有土地及房屋,得比照土地稅減免規則第7條第1項第5款及房屋稅條例第14條第4款規定,免徵地價稅及房屋稅,以促進教育多元發展。

更新日期:108-03-11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