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除應於拆除後30日內申報註銷房屋稅籍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近來有民眾反映,申請全國財產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時,發現早已拆除的房屋資料仍記載於該清單中,以致本來要申辦的各項福利補助因資格不符而無法通過審查,而影響納稅義務人之權益。

該局說明,拆除房屋應於事實發生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之地方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拆除,經派員查證屬實後,即可自拆除日當月份起註銷稅籍並停止課徵房屋稅;若逾期申報,因無法提示房屋實際拆除日期之證明文件,只能自申報日當月份起註銷房屋稅籍並停徵房屋稅。

財稅局提醒納稅人如房屋已拆除,應儘速申報註銷稅籍以維護自身權益;如有任何稅務問題,可撥打總局電話0800-877979(總局房屋稅科)免付費電話或撥各分局電話08-7882477(潮州分局)、08-8354780(東港分局)、08-8895255(恆春分局)查詢,將為您詳細說明。

更新日期:108-03-11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