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所有權人配偶另有土地供其成年直系親屬居住並設籍者,不受地價稅適用自用住宅用地一處之限制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土地稅法第9條規定,所謂自用住宅用地係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無營業用之住宅用地。另同法第17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應受面積之限制,且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自用住宅稅率應以一處為限。

  該局特別提醒,土地所有權人如果另有土地供其已成年之直系親屬設籍居住,仍可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不受一處之限制。亦即每一個所有權人之土地,在不超過土地稅法第17條規定之面積限制內(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三公畝部分; 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七公畝部分),若符合自用住宅用地相關規定,均得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千分之二稅率課徵。

  民眾如仍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04-22585000轉1接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8-03-06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