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轉取得土地,記得重新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資料來源: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李先生今年年初贈與一筆土地給兒子,來電詢問兒子今年須繳納的地價稅金額。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地價稅稅率分為一般用地稅率與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一般用地基本稅率為千分之十並會累進課徵,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則是千分之二的單一稅率,兩者稅率計算出來的稅額差距不小!

 

該處進一步說明,所謂自用住宅用地是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地上建物須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且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未成年之受撫養親屬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者以一處為限。

 

稅捐處特別提醒,只要土地所有權人一經變更,原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就會恢復成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建議剛取得土地所有權的民眾,只要土地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一定要在地價稅開徵40日前(9月22日適逢假日,延至9月23日)向稅捐處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以節省稅負。

更新日期:108-03-06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