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所有權只要一經移轉,即需重新申請才能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常有民眾因誤認新取得之土地仍維持作自用住宅使用,無需重新申請,即可繼續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當收到繳款書時才發現,已超過法定申請期限而喪失當年度享受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之權利。

  該局進一步指出,土地所有權人不論以繼承、贈與或買賣等方式取得土地,如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者,皆須於地價稅開徵40日(即9月22日)前向土地所在之地方稅稽徵機關提出申請,經核准者,始能自當年度按千分之2稅率課徵地價稅,逾期申請則自次年起適用。民眾若仍有任何疑義,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洽詢:0800-000321或撥04-22585000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解答。

更新日期:108-03-04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