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閒農場各項設施用地應視實際編定及使用情形 核課地價稅或田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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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該局說明,依「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第32條規定,休閒農場應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及繳納稅捐。又依財政部函釋規定,休閒農場土地作為住宿設施、餐飲設施、自產農產品加工(釀造)廠、農產品與文物展示(售)及教育解說中心等土地,因得依「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第 25條第2項規定變更編定為非農業用地,已不符課徵田賦規定,應改課地價稅,其餘門票收費設施、警衛設施、涼亭(棚)施設、眺望設施、衛生設施、農業體驗設施、生態體驗設施、安全防護設施、平面停車場、標示解說設施、露營設施、休閒步道、水土保持設施、環境保護設施、農路等項設施,究應課徵田賦或地價稅,應視其實際用地編定及使用情形,由稽徵機關實地勘查認定,並依土地稅法相關規定課徵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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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08-03-04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