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合併打通使用其自住房屋之戶數認定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個人所有之住家用房屋,須同時符合房屋無出租使用,並供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且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等3要件,才適用自住使用之1.2%稅率課徵房屋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個人如果因住家空間使用需求將毗鄰之住家房屋打通合併使用,經地政機關辦竣建物合併登記,再向地方稅務機關申請稅籍合併,自住房屋戶數即可以1戶認定。

  如果您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該局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8-02-27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