視聽歌唱業、露營區及餐飲業提供卡拉OK或娛樂表演節目應課徵娛樂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餐廳、夜店、小吃店、快炒店、飲酒店、飲料店、咖啡廳、鋼琴酒吧(PUB、BAR)、俱樂部等餐飲業及視聽歌唱業、露營區,如果設置視聽伴唱卡拉OK設備、電子飛鏢機及電子遊藝設施或雇請演藝人員提供各種娛樂表演節目供人娛樂,不論有無收取門票,都是屬於娛樂稅的課徵範圍,應課徵娛樂稅。營業人應於事前向所轄稽徵機關辦理娛樂業登記及代徵娛樂稅手續,如未依規定辦理,經查獲除補徵所漏稅額外,還會被處以新臺幣1萬5千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或按應納稅額處5倍至10倍之罰鍰。

  該局呼籲上開業者,應於開業前向該局所屬轄區分局辦理登記及代徵娛樂稅手續,以免受罰,民眾如有娛樂稅相關問題,歡迎撥打電話:(04)22585000按1接客服中心或0800-000321洽詢,將有專人為您解說服務。

更新日期:108-02-26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