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權狀的建物如何申請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報您知!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民眾張先生日前來電詢問,因繼承取得土地及房屋,惟該建物並無所有權狀或使用執照,地價稅能否申辦自用住宅優惠稅率?

 

財稅局表示,建物如係屬民國77年4月29日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31條第1項修正發布生效前已完成建築者,得以「房屋基地坐落申明書」代替建築改良物證明文件;如建物為民國77年4月29日以後建築完成者,則須至土地所轄地政機關申請「建築改良物勘查結果通知書」,始可代替建築改良物證明文件。

 

建築改良物勘查結果通知書申請步驟如下:

1.土地所有權人請持身分證明文件及印章,先至本局或所屬三分局全功能櫃台申請「房屋稅籍證明」。

2.持該房屋稅籍證明及土地所有權狀、身分證影本、印章,至土地所轄地政機關填寫建物測量申請書。(相關規費為400元)

3.地政機關勘查後核發「建築改良物勘查結果通知書」,即可持該通知書至財稅局申辦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

更新日期:108-02-26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