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內之公共設施保留地移轉可免徵土地增值稅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依土地稅法第39條第2項規定,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之移轉,可免徵土地增值稅。是故,倘欲申請此項免稅規定,須同時滿足三項要件:1.都市計畫內之土地2.公共設施保留地3.計劃取得方式為徵收。那麼如何辨別是否符合要件呢?

 

爾來民眾經常詢問,交通用地、供民眾通行使用之道路或地目為「道」之土地,是否有前述公共設施留地之免徵土地增值稅適用呢?

 

提醒您,是否符合該項免徵土地增值稅之條件,應以鄉鎮市公所核發之「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為認定依據,而非以一般觀念所認定之供通行使用道路、交通用地...等為判斷。倘若您需申請減免,請先向該移轉土地所在之鄉鎮市公所申請前述分區證明,並於申報移轉時,檢附該證明文件,始能據以申請免稅優惠。

更新日期:108-02-25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