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性娛樂活動有收費應繳納娛樂稅

資料來源:臺北市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民眾或營業人臨時舉辦各種娛樂活動,如果有售票或收取費用,舉辦人應於事前向稅捐稽徵機關辦理娛樂稅課徵相關手續,以免受罰。

  近來營業人舉辦演唱會活動,有未依娛樂稅法規定於舉辦前向演出地之稅捐稽徵機關辦理登記、票券驗印及娛樂稅徵免手續,致遭稽徵機關補稅處罰。該處呼籲,舉辦活動如有售票或收取費用,不論舉辦場次,舉辦人應事先向活動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辦有關娛樂稅手續,如未依規定於舉辦前辦理登記及代徵手續,將會被處以1,500元至15,000元的罰鍰;如未代徵繳納娛樂稅,除追繳稅款外,還會處以5至10倍罰鍰,處罰不輕,得不償失。

  民眾如需進一步瞭解相關地方稅法令規定,可就近向該處所屬分處洽詢,亦可撥打該處服務電話(02)23949211分機181、182,有專人提供服務及解答。

更新日期:108-02-25

發佈單位:臺北市稅捐稽徵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