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列報扶養其他親屬或家屬,為何遭剔除?

資料來源: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本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列報扶養伯、姪、甥、舅等其他親屬或家屬的免稅額,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第4目規定,必須符合民法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一家的家長家屬關係,且負有法定扶養義務並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才能列報。
      所謂「法定扶養義務」,依民法第1115條第1項規定,有先後順位之分,納稅義務人列報扶養親屬免稅額,應以扶養義務順位在先者為先;若由扶養義務順位在後者列報扶養,則納稅義務人應提示先順序者無法履行扶養義務的證明文件。此外,納稅義務人因能力所及,給與其他親屬或家屬生活上資助,乃本於雙方的感情而生,與履行扶養義務終究有別,該等生活上的資助,難謂為扶養,依規定不能列報免稅額。
      本局提醒民眾,在列報扶養其他親屬及家屬免稅額時,須注意是否符合上述要件,而非僅以是否登記同一戶籍為認定標準;如有相關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本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   邱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36

更新日期:108-02-25

發佈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