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製電烤箱出廠銷售應課徵貨物稅

資料來源: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本局表示,不論在國內產製或自國外進口電烤箱均應依法課徵貨物稅,另國內產製廠商於產製前應辦理廠商登記及產品登記,請廠商自行檢視是否有依法誠實繳稅,以免受罰。
      本局說明,電烤箱係指以電熱或微波烤炙食物之封閉型器具,如箱型烤麵包器及密閉型烤爐均屬之。本局提醒產製廠商,請先行自我審視有無違反貨物稅相關法令規定,凡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主動向工廠所在地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可免予處罰。
      本局呼籲產製廠商如對產製之貨物是否為應稅貨物發生疑問時,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就近向所轄國稅局各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洽詢,或利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www.etax.nat.gov.tw)稅務資訊項下「預先審核貨物稅徵免專區」查詢徵免案例或於出廠前填寫「產製貨物出廠前預先審核貨物稅徵免申請書」向工廠所在地國稅局申請審認,並辦理具結手續後再行出廠,以保障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   蘇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分機1471

更新日期:108-02-25

發佈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