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主與身心障礙者任何一方戶籍遷出,取消身心障礙者免稅優惠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政府為照顧身心障礙者,供使用之車輛可申請免稅,依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8款規定,供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並領有駕駛執照者使用,且為該身心障礙者所有之車輛,每人以一輛為限;因身心障礙情況至無駕駛執照者,其本人、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供該身心障礙者使用之車輛,每一身心障礙者以一輛為限。如有符合上述免稅條件者,申請管道可以選擇線上申辦,或親洽本局、三分局或屏東監理站稅務專櫃辦理。

該局進一步指出,已申請享有免稅優惠的車主在免稅條件未改變前可免再提出申請,又按近日財政部108年1月14日新發布的解釋令,呼籲車主特別注意,只要車主與身心障礙者不同址,就已經不符合上述免稅規定,將被取消免稅並按日補稅。該局會依定期清查資料,對不符合同地址的車輛,自戶籍遷出之日起即恢復課徵使用牌照稅。若您還有其他疑問,歡迎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881200,財稅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8-02-25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