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除應申報註銷房屋稅籍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拆除,應依規定於拆除完成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之地方稅捐稽徵機關申報註銷房屋稅籍,即可停止課徵房屋稅。

  該局進一步表示,若房屋拆除後於規定期間內提出申請,經派員查證屬實後,即可自拆除日當月份起註銷稅籍並停止課徵房屋稅;若逾期申報,且無拆除執照,亦未向地政事務所辦理建物滅失登記,或無其他足以證明房屋拆除日期之資料者,只能自申報日當月份起註銷房屋稅籍並停止課稅。

  地方稅務局提醒納稅人如房屋已拆除,應儘速申報註銷稅籍以維護自身權益。有關地方稅之相關規定,如有任何問題,可撥打0800-000321免付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8-02-25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