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住房屋作為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登記場所,但實際交易均於網路平台完成,可按自住用及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房屋稅及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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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近來從事網路銷售貨物之營業人有增加的趨勢,民眾如果以原供自住使用的房屋作為網路銷售的營業登記場所,但實際交易均於網路交易平台完成,且該房屋未供辦公或堆置貨物等使用者,仍可繼續按自住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若原經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亦准繼續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局進一步提醒,營業人在國稅稽徵機關登記之營業項目需為全部網路銷售且無實體店舖者,房地才有按自住稅率核課之適用,若嗣後發現該房屋有堆置貨品或實際營業行為之情事,房屋依實際營業使用面積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土地則按房屋營業面積比例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民眾如仍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04-22585000轉1接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8-02-25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