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騰空待售准依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豐原分局表示,騰空待售之房屋戶籍在出售前1年內雖已遷出,其坐落土地仍可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計課土地增值稅。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土地所有權人為騰空房地以待出售,致在簽訂買賣契約時,戶籍已不在該出售的土地上,雖自用住宅用地須由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惟為顧及納稅義務人之實際困難及權益,凡其遷出戶籍距其出售日期間未滿1年者,該土地仍可認定為供自用住宅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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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08-02-25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