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欠稅 總公司負責人會被限制出境

資料來源:新竹縣政府稅捐稽徵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新竹縣政府稅捐稽徵局表示,依據經濟部57年1月10日商954號函釋規定,分公司為本公司之分支機構,本身並不具有獨立人格,不能為權利義務主體,所以分公司欠稅應限制總公司負責人出境。
稅捐局進一步說明,依據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3項規定,所欠繳已確定之稅款及罰鍰單計或合計,營利事業在新臺幣200萬元以上者;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營利事業在新臺幣300萬元以上者,稅捐稽徵機關得報請財政部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欠稅營利事業單位之負責人出境,至分公司欠稅則依前述規定限制總公司之負責人出境,一旦被限制出境,必須繳清所有欠稅或提供相當擔保,才可解除出境限制。
該局特別呼籲,營利事業如有欠稅應儘速繳納,千萬別存僥倖心理,否則一再拖延,除增加滯納金負擔外,若負責人被限制出境,影響經商契機,可真是得不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