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取得自住房屋,請及時申請自住稅率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提醒您,依財政部訂頒之「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第2條規定,個人所有之住家用房屋同時符合下列情形者,可按自住之住家用房屋稅率(1.2%)課徵房屋稅:

1.房屋無出租使用。

2.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

3.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

  如您繼承、新移轉取得(買賣、贈與等方式)或新建房屋,符合上述自住房屋3要件者,請依房屋稅條例第7條規定,及時向房屋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請,經稽徵機關審核通過後,始可適用自住之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您可透過契稅申報書附聯、N合一跨機關便民服務申請表或至本(分)局臨櫃、郵寄或傳真提出申請房屋使用情形變更,亦可多多利用該局網站(www.tytax.gov.tw)提出申請。

  該局表示本市其他供住家用(即非自住之住家用)房屋稅率為2.4%,為自住之住家用稅率2倍,房屋稅是依實際使用情形按月計課,因此新取得房屋如符合自住使用認定要件者,請及時提出申請及早適用較低自住稅率,以維護您自身租稅權益,民眾申請審核通過後,日後未變更其他用途,即可不必再提出申請。如您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請利用該(分)局服務電話,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總 局:(03)332-6181分機2412至2420

中壢分局:(03)451-5111分機302至315。

大溪分局:(03)380-0072分機202至207。

楊梅分局:(03)478-1974分機202至207。

蘆竹分局:(03)352-8671分機202至208。

更新日期:108-02-22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