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徵使用牌照稅之車輛,當戶籍遷出致車主與身心障礙者不同戶籍時,自遷出日起恢復課稅。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免徵使用牌照稅之車主請注意!假如您的車輛原經核准依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8款免徵使用牌照稅,一旦您或身心障礙者因故遷出戶籍,致2人非屬同一戶籍之成員,依規定,自戶籍遷出日起即恢復課稅,稽徵機關不再通知。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車主與身障者需同一戶籍始符合免徵使用牌照稅規定,若因故須遷戶籍時,車主與身障者須同時遷至同一戶籍方可繼續免稅,為免影響權益,特提醒民眾注意。

 

民眾若有疑義,可利用電話向本局查詢使用牌照稅相關事項。

  總    局:3326181分機2453至2459。

  中壢分局:4515111分機603至610。

  大溪分局:3800072分機211至212。

  楊梅分局:4781974分機208至209。

  蘆竹分局:3528671分機207、210。

更新日期:108-02-23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