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經核准免稅後身心障礙者或車主戶籍遷出,應自遷出日恢復課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 :沙鹿劉先生來電詢問,他的車輛辦理身心障礙者免徵使用牌照稅,兒子(身心障礙者)因為就學問題必須將戶籍遷到他處,但仍與劉先生同住,可以繼續免稅嗎?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供身心障礙者使用之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規定,因身心障礙情況無駕駛執照者,車輛限其本人、配偶或同一戶籍2親等以內親屬所有,每一身心障礙者限1輛;如果身心障礙者或車主其中一人戶籍遷出,未設於同一戶籍,即不符免稅之規定,應自戶籍遷出之日恢復課稅。

  使用牌照稅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0800-000321免費電話或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沙鹿分局04-26624146分機406,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08-02-23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