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持分共有土地,須分別提出申請核准 才可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 陳先生來電詢問所有權登記於他和太太名下的臺中市龍井區土地,皆已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情形,僅有他向稅務局申請按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太太部分 地價稅卻未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究竟是何原因?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適用特別稅率之用地,土地所有權人應於每年(期)地價稅開徵40日前提出申請;所以登記為夫妻個別名義之土地,其房屋未供出租、營業使用且由土地所有權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辦竣戶籍登記時,夫妻雙方皆應申請,經審查核准後,其地價稅可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

  該局貼心提醒,如符合自用住宅規定尚未提出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者,請記得於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於108年9月23日前向土地所轄之稅務局提出申請,當年才能適用,如於9月24日才申請,就要次年才能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

  如有任何相關地價稅問題,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洽沙鹿分局第一股04-26624146分機115,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8-02-23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