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報不動產登記所繳納之印花稅不因無法移轉而可退還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近日有民眾詢問,辦理不動產買賣所繳納之印花稅,如因無法移轉而解除契約,可否退還已繳納之印花稅﹖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據印花稅法規定,應納印花稅之憑證,ㄧ經書立交付使用即應貼足印花稅票,至於合約所載事項履行與否在所不問。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於訂定不動產移轉契約時即需繳納印花稅,其向地政機關辦理登記前,如因買賣不成而撤銷交易,其已納印花稅除因適用法令錯誤、計算錯誤以及重複繳納外,不得申請退還。因此特別提醒民眾,在訂定不動產移轉契約書時,雙方對於買賣條件以及相關事項於簽約時即應確認清楚,以免事後移轉不成,平白損失已繳納之印花稅。

  民眾若有任何疑義或需要進一步的資訊,歡迎利用0800-000321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08-02-23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