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康報您知:重購退稅申請並無次數之限制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依土地稅法35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於出售土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兩年內重購土地,如符合規定得依法申請退還其已繳納之土地增值稅。如該筆重購土地屆滿五年解除列管後再行移轉,又重購他筆土地,如符合規定仍可申請退還已繳納之土地增值稅,並無次數之限制。

 

舉例來說,簡小姐申請重購退稅經核准,取得原繳納土地增值稅後,其重購地(A)依規定於五年內受管制,經五年後解除列管後將A地出售並重購B地,如仍符合土地稅法第35條規定,仍可就A地繳納之土地增值稅額內,申請退還不足支付B地地價之數額。

 

該局進一步提醒您,如依前述規定申請退稅並經核准者,依土地稅法第37條規定,自該重購土地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五年內,不得移轉或改作其他用途(如出租或供營業使用…等),如有違反上開規定,將追繳原退還之土地增值稅稅款,請千萬注意以保障自身權益。

更新日期:108-02-20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