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失竊應報案,且向監理機關辦理失竊註銷登記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倘若車輛失竊,請立即向警察機關報案,以免失竊之車輛被用做非法用途時,無法釐清自己責任。報案後檢具警察機關報案證明單、原領牌登記書、行車執照等相關資料,向監理機關辦理失竊註銷登記,則當年使用牌照稅可按照實際使用日數計徵至失竊前一日,如果已經繳納全年期稅額者,尚可退還尚未使用期間的稅額。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日後如果車輛尋獲,應向監理機關辦理重新領牌,並恢復課稅,如未辦理重新領牌登記,已註銷牌照之車輛,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除應補繳註銷日起至查獲日之使用牌照稅外,另處應納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歡迎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8-02-20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