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建築物火險契約非承攬契據免徵印花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公家機關常會購買火災保險以降低火災所帶來的損害,其簽定之契約屬保險契約範圍,非印花稅法第5條第4款規定之「承攬契據」,自不發生書立契約課徵印花稅情事。

  該局進一步說明,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工作之契據,如承包各種工程契約、承印印刷品契約及代理加工契據等均屬印花稅法第5條第4款規定之「承攬契據」,應依規定按契約金額之1‰由立約或立據人繳納印花稅。而公部門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上網招標所屬建築物之火災保險,決標後得標廠商與公家機關簽訂之契約則非屬於承攬契據性質。

  該局提醒納稅人,因該契約收受保險費所立之收據,則屬於印花稅法第5條第2款規定之「銀錢收據」,應依開立金額繳納4‰印花稅。民眾如對印花稅有其他疑義,歡迎撥打(04)22585000按1轉電話客服中心或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解說服務。

更新日期:108-02-20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