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購自用住宅用地後辦理自益信託如符要件仍可退還土地增值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近日接獲民眾電話詢問,重購自用住宅用地後交付信託,是否可以申請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用地重購退稅?

  該局說明,土地所有權人於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2年內重購自用住宅用地,只要新購土地之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後之餘額者,就可以向出售土地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退稅,但依規定重購地於移轉登記日起5年內若再行移轉或改作其他用途,將會追繳原退還之土地增值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重購自用住宅用地後交付信託,將因信託性質不同而影響其是否符合重購退稅之規定,如果是自益信託且該地上建物仍供委託人本人、配偶或其直系親屬做住宅使用,與該土地信託目的不相違背,再加上其他要件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者,仍然可以辦理重購退稅;但若是他益信託,因該地已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自無重購退稅之適用。如仍有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或22585000轉1接電話客服中心查詢,將有專人為您解答。

更新日期:108-02-20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