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家旁空地搭建棚架供停車或放置物品使用,可否比照屋頂簡陋棚架免徵房屋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屋頂搭建具有頂蓋、樑柱或牆壁之棚架,係屬增加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應併同房屋核課房屋稅,但如沒有門窗、牆壁之屋頂棚架,除遮陽防雨功能外,未作其他目的使用者,因所能增加房屋之使用價值非常有限,為減輕納稅人之負擔,財政部函釋得免徵房屋稅。但是如在1樓搭建具有頂蓋、樑柱或牆壁之棚架,其用途廣泛,除可供遮陽防雨外,亦可供停車空間、住家生活空間、置物或隨時變更使用等多種用途,此與屋頂棚架之遮陽防雨用途明顯不同,故1樓棚架仍應依使用情形按適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房屋如有新建、增建、改建或變更使用情形,請主動於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該房屋所在地之稅捐機關申報,以免經查獲而需補繳稅捐又受處罰。

  如果民眾仍然有其他疑問,可利用0800-000321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08-02-19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