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使用牌照稅即將開徵,本處不再主動寄發紙本繳納證明,請多加利用以電子方式傳送繳納證明!

資料來源: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為配合財政部作業要點修改,透過「電話語音及網際網路」、「自動櫃員機」、「信用卡」、「長期約定轉帳納稅」、「晶片金融卡」繳納108年即將開徵使用牌照稅者,自今年起不主動寄發紙本繳納證明。倘納稅人需要繳納證明者,可利用以下管道申請:

一、利用「轉帳繳納通知及證明以電子方式(E-mail)傳送」(僅須申請一次,每年主動寄發繳納證明電子檔,惟須於開徵2個月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次年期開始適用),其申請途徑如下:

二、申請具電子簽章效力之繳納證明:利用自然人/工商憑證或已註冊健保卡至電子稅務文件入口網(https://etd.etax.nat.gov.tw)線上申辦,該入口網核發之電子繳納證明,與該處核發之紙本繳納證明具有同等效力。

納稅人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繳款書所載該處暨所屬12個分處聯絡電話,將有人員為您解說服務。

更新日期:108-02-19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