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加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均需申報課徵房屋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稅是以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為課徵對象,所以除了領有使用執照之合法房屋申報設立房屋稅籍,並繳納房屋稅外,無照違章房屋亦需申報課徵房屋稅。

  地方稅務局進一步說明,民眾常於房屋頂樓、1樓前後搭蓋建物,或將原有陽台外圍加建牆壁,或房屋增建夾層,以增加房屋使用空間,均應併入房屋面積,核課房屋稅。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房屋如有新建、增建、改建情形時,應於房屋建造完成之日起30日內檢附有關文件,向房屋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房屋現值及使用情形,如逾期未申報,因而發生漏稅者,除應補繳應納稅額外,並按所漏稅額處以2倍以下罰鍰。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關心您,如有任何疑問,可上該局網站(http://www.tax.taichung.gov.tw)查閱,或可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8-02-15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