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設施保留地未被徵收前出售及拍賣之移轉,於核課處分確定後始申請免徵土地增值稅,應由權利人及義務人共同申請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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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公共設施保留地移轉,權利人及義務人於申報土地移轉現值當時未申請依土地稅法第39條第2項規定免徵土地增值稅,經該局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確定後才檢附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申請退稅,為顧及買賣雙方當事人之權益,應由權利人及義務人共同申請退還溢繳稅款。

如有疑問,請撥該局免費電話:0800-476-969洽詢。

更新日期:108-02-13

發佈單位:彰化縣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