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稅收到傳繳通知 應確實查明並處理以免權益受損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每一種稅捐都有其所屬徵收期間,納稅義務人收到繳款書時,應於繳納期限內儘速繳納,若超過繳納期間未繳納者,除依規定每逾2日加徵本稅1%滯納金,最高加徵至15%外,若逾30日仍未繳納者,稅捐機關將移送至各地區所屬之法務部行政執行分署進行強制執行。

  稅務局提醒,近來詐騙橫行,欠稅人於收到行政執行分署之傳繳通知時,應積極辨明及處理,以免權益受損,若確有繳納困難者,可主動聯繫執行分署,尋求協助。對於惡意逃漏、隱匿財產及傳喚不到者,行政執行分署得令欠稅人提供相當擔保限期履行,若欠稅人逾期仍不履行義務,行政執行分署可對欠稅人之財產,強制扣押或拍賣,以抵繳欠稅,更甚者,如發現欠稅人顯有繳納能力,卻蓄意不繳者,還可以限制出境或拘提管收等強制執行方法來處理,不可輕忽。

  納稅義務人如有其他稅務問題,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洽詢。

更新日期:108-02-13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