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廢棄不使用,記得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廢手續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民眾陳先生名下1部車輛已廢棄許久未曾使用,但仍持續收到使用牌照稅稅單,氣得向地方稅務局東勢分局表示稅單有問題。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車輛雖已廢棄,但因未辦理報廢手續,使用牌照稅仍會繼續課徵!請民眾儘速攜帶身分證、行車執照、車輛號牌等證件,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廢手續;或將廢棄車輛交由環保機關認可的回收清除處理機構代為處理,並攜帶上述相關證件至監理機關辦理報廢手續,使用牌照稅就可從回收日起停徵。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為確保您的權益,請配合環保署廢車報廢程序,於監理機關報廢車輛時,一併辦理車輛回收,並將車輛交給合法回收商。詳細資訊可洽資源回收專線0800-085-717(諧音「您幫我清一清」),或資源回收網(http://recycle.epa.gov.tw)查詢回收商。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關心您,如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電話0800-000321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8-02-12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