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報契稅後當事人就契約有爭議仍應發單課徵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稽徵機關對於納稅義務人依規定申報房屋契稅不得拒絕受理,倘買賣雙方對於契約產生爭議,應訴請司法機關裁判,非行政機關職權所能認定,稽徵機關就納稅人申報之房屋契稅仍應發單課徵。

  該局進一步說明,如當事人因買賣糾紛未依限完納契稅,雙方亦未協議撤回原申報案件,該契稅欠稅仍不得由稽徵機關逕行撤銷,並應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民眾倘仍有其他問題,可撥打國地稅稅務諮詢專線0800-000321轉接該局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竭誠提供解答。

更新日期:108-01-31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