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對於稅捐機關核定之稅捐不服,經申請復查後,就該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仍有不服,除循序提起訴願外,應於繳納期限內就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繳納半數,以避免被移送執行,
該局進一步表示,依稅捐稽徵法第39條規定,應納之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者,由稅捐稽徵機關移送強制執行。但對於核定稅捐處分不服而申請復查者,可暫緩移送執行;倘嗣對該復查決定仍有不服,依法提起訴願,則應就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繳納半數,始得暫緩移送強制執行。
民眾倘有任何稅務問題可利用該局0800-000321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08-02-01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