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費用調高為17.1萬元,今(108)年5月申報即可適用!

資料來源: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新營分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新營分局表示,為維護賦稅人權及保障人民基本生存權利,「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明訂為維持納稅者自己及受扶養親屬享有符合人性尊嚴之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稅捐稽徵機關不得加以課稅。經財政部公告107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為17.1萬元,自108年5月申報107年度綜合所得稅即可適用。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依修正後「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申報107年度綜合所得稅時,每一申報戶可減除之免稅額、標準扣除額或列舉扣除額(擇一扣除)、身心障礙、教育學費、幼兒學前及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之合計數,如果低於17.1萬元乘以該申報戶之總人數,即可多扣除基本生活費差額,預估受益戶數可由106年度之21.93萬戶增加至177.45萬戶。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稅課錢課長
聯絡電話:06-6573111轉200

更新日期:108-02-01

發佈單位: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新營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