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招待員工旅遊支出列報費用規定報您知!

資料來源: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新營分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農曆年節將近,不少公司行號以舉辦員工國內外旅遊作為犒賞員工的方式,其相關支出如何列報及員工所得規定您不可不知喔!
南區國稅局新營分局表示,營利事業若已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並依規定提撥職工福利金者,其舉辦員工旅遊活動所支付的費用,須先由福利金項下列支,當福利金不足時,其超出部分,確實是由營利事業負擔者,可列報為其他費用;營利事業若未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其舉辦員工旅遊活動所支付的費用,在規定限額內,營利事業可以直接以職工福利科目列報,超過的部分,再改以其他費用科目列支。
該分局另說明,若該旅遊為全體員工都可以參加,營利事業所支付的費用,免視為員工的所得;但若該旅遊是以現金定額補貼或限定部分符合資格員工(例如:達一定服務年資、職位階層、業績標準等)才可以參加,其支出性質是屬於員工之所得,已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者,由職工福利委員會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福利金不足時,由營利事業負擔超出之部分或未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者,就應由營利事業合併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
該分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如有舉辦員工旅遊活動時,應注意相關規定,並正確辦理申報,以免因錯誤列報而遭補稅或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遺贈稅課劉課長
聯絡電話:06-6573111分機100

 

更新日期:108-02-01

發佈單位: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新營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