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檢註銷車輛使用公共道路,小心補稅及鉅額罰鍰跟著來

資料來源: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該局於催繳罰鍰案件時,有違章人李先生反映他的車輛因逾期未檢驗,車籍已遭監理機關註銷,他在98年7月間出國前夕,委託王姓友人代為辦理重新驗車領牌事宜,並言明出國期間其車輛「借」供友人使用。日前回國後收到使用牌照稅罰鍰催繳書,經查詢得知係王姓友人未依約定辦理車輛重新驗車領牌,竟仍開著車子到處趴趴跑,因超速、任意停車被警方逕行舉發,以致被處以應納稅額2倍之罰鍰,李先生主張補稅及罰鍰應以使用人為處罰對象。

 該局表示,車輛因逾期檢驗被註銷牌照,又行駛公共道路經查獲,自註銷牌照日起至最後一次違規日期間之稅額,應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2項規定,除補稅外,並處以應納稅額2倍之罰鍰。依財政部函釋規定,車輛借供他人使用,違章行駛,仍應以車輛所有人為處罰對象。

 該局進一步說明,李先生於收到監理機關註銷牌照處分後,未辦理重新驗車領牌,車輛仍繼續行駛公共道路,被警方查獲,該局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2項規定,除責令補稅外,並處以應納稅額2倍之罰鍰,於法並無違誤。

 該局呼籲車主,車輛應依規定參加檢驗,以免因逾檢被註銷牌照又被查獲使用公共道路而受罰。車主雖主張係將車輛借供他人使用,違章行駛,仍應以車輛所有人為處罰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