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無償借與黨部作辦公使用不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民眾若將自有房屋無償借與政黨黨部作辦公使用,雖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但該房屋坐落之土地並非作自住住宅使用,應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依據土地稅法第9條規定所稱自用住宅用地,是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因此,如將土地無償借與政黨黨部作辦公使用,既非屬於自用住宅用地,應無自用住宅用地特別稅率之適用。

  民眾若還有任何疑問,可利用0800-086969免費服務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8-01-14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