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保稅捐債權,禁止欠稅人財產移轉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土地稅法及房屋稅條例規定,欠繳土地稅之土地及欠繳房屋稅之房屋,在欠稅未繳清前,不得辦理移轉登記或設定典權登記。原則上,納稅義務人於繳清該移轉不動產之欠稅即可辦理移轉登記。惟為了維護租稅公平及確保稅捐債權,如該局受理不動產買賣移轉申報案件查欠時,不動產所有權人僅有該筆移轉之不動產且滯欠該筆移轉不動產以外之其他欠稅時,會輔導欠稅人繳清所有欠稅,如欠稅人對於其他非移轉案件之欠稅不予理會,該局仍會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規定,就納稅義務人該筆不動產,通知地政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

  該局提醒欠稅人,如有欠繳稅捐應儘早完納,以免影響自身權益,增加徵納雙方之困擾。如仍有疑問,請撥打該局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8-01-14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